中文摘要 |
"對於「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的起源,理論界有多種說法。透過⋘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布倫特蘭報告⋙、⋘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可持續發展」成為了多邊國際環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進而影響了近十幾年來國際、國內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實踐。「可持續發展」概念提示了一種「最優化的而不是最大化」的資源利用模式,可以將維持自然生存基礎與提高不發達國家的生活水平有機結合起來,這表明它不是孤立地看待環境,而是將環境保護視為發展過程的一個部分——正因為「可持續發展」概念具有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需要的效果,在一定意義上構成了國際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因此人們普遍認為它可以作為多邊國際環境法律框架的「拱頂石」來統攝自斯德哥爾摩會議以來被宣示的各項國際環境保護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