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假釋制度是中國大陸新舊兩部刑法都予以規定的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該項制度從1829年在澳洲首創以來,已被世界各國刑法廣泛採用。中國大陸1979年刑法對假釋的規定只有三個條文,字數為271個,而1997年刑法對假釋的規定增加為六條,字數增加到676個,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1997年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了可以假釋的實質性條件,即「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然而,其第2款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中,卻把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强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律排除在適用假釋之外,與前款內容有明顯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