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個別刑法學者認為,刑法學體系需要按照日本刑法學遞進式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推倒重來」,他們的主要理由是:在中國大陸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即成立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罪與非罪的評價,除了運用犯罪構成外,還存在兩個輔助性標準,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性阻卻事由和犯罪概念,後者從否定方面為行為設定了出罪標準,由此足見罪與非罪認定標準的混亂。中國大陸的犯罪構成體系是平面的,各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不存在位元階關係,其順序是可以根據不同標準隨意分拆組合的,尤其是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耦合的邏輯結構,一旦四大要件「拼湊」成功,即能得出一個人有罪的結論,所以這種犯罪構成體系,是在犯罪成立這一邏輯前提下對犯罪結構進行分析的理論,更合乎有罪推定的思維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