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國際法皖解決領土爭端中,在證明標準方面,主要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同時合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傳統。但是,基於當事國之間領土爭端的複雜性和重要性,且由於主要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國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證據優勢標準置於主導地位。不過,國際法院在適用該標準時存在唯證據而證據的邏輯混亂的現象,甚至有時陷入單純比較相關證據分量的遊戲。這引起了國際社會對國際法院司法權威的一定質疑。實際上,國際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的聲音,其證據規則仍處於不斷演進之中。鑒於證據優勢標準確定性程度相對較低,而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定位過高,因此,今後一階段國際法院在解決領土爭端方面的證據標準應界定爲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標準""。這也是國際法院證據標準傾向靈活性和當事國要求確定性的意志相互協調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