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這則判決中有兩項法律上爭點:其一,間接占有是否有可能被侵奪;若有可能被侵奪時,則判斷標準是什麼?其二,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要件之一「受有損害」的判斷標準是什麼?除了以上兩項爭點外,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中還表示了一項見解:「於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前,尚難逕認出租人已為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換句話說,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認為,若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於出租人時,出租人就成為租賃物的直接占有人。若將這項見解抽象化,則是如下:直接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間接占有人時,間接占有人就成為直接占有人。但得這裡反思的是:若不存在著間接占有(人),難道占有(人)還能是直接占有(人)?這則反思性問題的答案,關鍵其實在於民法第九四一條所規定的占有媒介關係的必要內容及其與民法第九四條的法律適用關係。因為篇幅的限制,故本文的說明只聚焦在這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