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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人前揭聲請解釋標的,除當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外,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大法官僅就該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而為解釋;其據以審查前揭規定的憲法依據,除聲請人主張的前揭條文外,並擴及於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之人民應考試權,就聲請人援引之憲法第一七二條則捨而未論。明確言之,本號解釋的主要爭點有三:壹、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二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貳、相關規定限制人民工作權(憲法十五)、應考試權(憲法十八)是否符合憲法第二三條所定比例原則之要求;參、相關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所定平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