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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八六號提及「對於核定完稅價格有爭議時,除依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認定外,並參考『GATT第七條執行協定』原則,及世界關務組織(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發行之相關資料辦理」。在判決理由中亦詳細論述比較我國關稅法第二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與GATT相關規定之一致性,據以反駁原提出之主張,宣告關稅法中對於完稅價格應計入專利權利金之相關規定,並無違法牴觸GATT第七條執行協定。本文擬藉由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提出之見解,延伸探討WTO與區域貿易協定之締結與適用之問題,並提出理論見解及因應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