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臺灣立法院於二五年大幅修正刑法總則,這次修正牽涉許多刑事責任基礎條文,其中最富爭議性修法內容之一,正是不能未遂除罪化的問題。二五年以前的原刑法第二六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未遂仍是不法且有責的犯罪行為,只是刑度上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是立法院修正後的第二六條條文文字,雖未改變不能未遂的定義,但調整原來的法律效果:「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至於不處罰的具體根據,立法理由指出:「關於未遂犯之規定,學理中有採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或折衷之印象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