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不成文法國家,判例之重要性固不待我喋喋贅言,該等國家須受「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的支配,類似之案件須受類似先例之拘束。而辨別前後兩事件之事實是否類似,則須運用「辨別異同的技術」(art of distinguishing),方能竟其事功。在大陸法系國家,判例的地位雖不若不成文法國家重要,僅居於補充法源的地位;但其有助於維持裁判的一致性、持續性以及法安定性的達成,則不言可喻。在德日等國法官就具體案件援用判例時,都依「類推適用」的方法予以操作。亦即有M事實而著成P判例(大前提),今S案事實與M事實相類似(小前提),故S案得援用P判例(結論),必須經S案事實與M案事實「相類似」這一命題為之媒介,始克完成「援用」(即類推適用)判例之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