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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1103 (1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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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先確定具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再問是否「原因自由」?--「醉態駕車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不可混為一談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1.確定不具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就不必也不得再進行「有責性」的判斷。2.「原因自由」乃涉及「以具有(完整的)責任能力論」的問題。3.「醉態駕車構成要件」的「還原」。4.「醉態駕車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也有可能具有「阻卻違法事由」。5.「欠缺安全駕駛能力」和「發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原因」有可能基於「同一事實」,但並不適用「同一判斷標準」。
起訖頁
223-231
關鍵詞
構成要件該當
、
原因自由
、
醉態駕車
、
有責性
、
阻卻違法事由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103 (19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宗教信仰自由與退學處分
該期刊-下一篇
竊盜與搶奪概念的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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