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海商法第七六條允許履行輔助人主張海商法上運送人之抗辯,一般多稱之為喜馬拉雅條款。此一規定雖係參考海牙威士比規則而來,但其規範方式則與上述規則有所不同,如何解釋適用,頗有疑義。例如該條是否一體適用於件貨運送及傭船契約?是否為運送人抗辯權之延伸適用或履行輔助人獨立抗辯事由?與海上運送單一說及分割說之關係如何?此等問題均甚有研究必要。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判決涉及上述重要問題,甚值研究。本文藉由此判決之評析,並綜合相關當事人之地位與立法沿革,認為該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應為部分不同之解釋,較為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