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地方自治為憲法上所保障的重要制度,然基於國家行為的一體性,地方自治團體在相當範圍內仍須受國家監督。但上級機關之監督行為若有違法,則法律上亦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司法救濟之可能性,就此現今有行政爭訟及憲法爭訟途徑,本文即以後者,即地方自治團體之聲請釋憲為主要論述內容。然地方自治團體之聲請釋憲,初不僅包含前述涉及監督事項所為之聲請,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亦有一般可聲請釋憲之規定,就此與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即產生適用上之關聯性而須予以釐清。本文即深入析論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之各項要件及其他程序上相關問題,同時亦對大法官第五二七號解釋一併予以探究,並提出本文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