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對不同精神思想、政治意識及文化認同的世界觀,每個人或群體都可能有其差異性的對立,這是現代多元社會的自然現象。多樣文化差異的開展,也是文化成長及進步的泉源。在立憲主義的發展下,落實個人自我實現的憲法上基本權保障體系,對這種多元文化差異的保護,可經由保障個人自我實現而達成,這也就是憲法上多元文化國所追求的國家目標。而網咖文化現象,為當今台灣社會的熱門議題,在意見的交鋒中,占上風的顯然是負面評價,網咖被定性為有待解決的社會問題,國家權力必須介入管制,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推出「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與「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作為網咖管制的立法規範基礎,後者並已公布施行。這兩部網咖法令的制定,句句來自成人主流文化社群的手筆,其目的卻在管制青少年非主流文化社群的生活,這一方面已經形成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成人的強勢文化社群,藉由主流社會現實地位之助,將其社群文化表達為中性的普遍觀點,而視青少年的弱勢文化社群為異常事物,成人主流文化社群在此採取排斥或隔離等手段,防止其文化差異性對國家或社會的腐蝕,從而產生文化差異的壓迫。本文關切的是,從憲法上多元文化國的國家目標條款,究竟對網咖管制的這種文化差異壓迫的立法,能夠產生如何的拘束力?當然,也將由人民基本權的立場,一併檢討網咖管制立法的合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