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股東能夠充分、準確掌握公司財務及業務等經營狀況,以便能適當、有效地對公司機關發揮監督導正功能,在公司法之制度設計上,不僅應考量公司種類及型態之差異,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以利股東作成正確之投資判斷;亦應建構完善之股東資訊權制度,以便股東能取得足夠有用之資訊,適度扮演監督或糾正公司經營機關之功能。本文主要探討臺灣公司法第210條所規定股東查閱帳冊權之行使爭議及改革課題。除依序簡要整理臺灣股東資訊權之規範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帳冊權之行使要件、對象及查閱範圍外,亦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思維,分別整理美國及日本之制度設計及規範內容,希冀從比較法制研究之觀點,對臺灣公司法制之改革提出芻蕘之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