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與消費者訂立海外遊學契約時,依《民法》規定,消費者支付定金即推定契約成立,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本件案例,消費者報名2023年英國遊學團並支付3萬元訂金,後在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前通知取消,業者卻表示若取消報名,須支付行政規費與總團費5%之損失補償,合計要求沒收訂金外需再補繳1萬7,100元。 本件契約雖已成立,惟關於定金業者不得依《民法》規定沒入,而須得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消費者支付業者已繳交且有單據之行政規費,並依通知時間按一定基準比例賠償損害。經本會溝通協調,最終業者同意解約並扣除必要規費,成功退還消費者1萬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