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9年5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明訂數位機上盒侵害著作權之違法態樣,並予以刑事處罰,惟違法數位機上盒並未禁絕,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於2025年4月29日公布評估貿易夥伴保護與執行智慧財產權成效之2025特別301報告(2025 Special 301 Report),把8個國家列入優先觀察名單,分別為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俄羅斯、阿根廷、智利、委內瑞拉及今年新增進榜之墨西哥(烏克蘭因為戰爭關係,USTR暫停該年度審查),該份報告指出上開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等方面存有嚴重問題,另同時指出現今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中,「網路和廣播盜版現象嚴重,包括透過非法串流媒體設備」,非法串流媒體設備(ISD)對內容創作者、體育聯賽、現場表演以及合法的串流媒體、點播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以下簡稱OTT)提供者已構成直接威脅,中國係上開非法串流影音設備製造商,而臺灣於2009年1月16日從特別301報告名單除名,但2023年起至前揭2025特別301報告,均遭指出國內非法串流媒體設備氾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