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欄精選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共12則,均為2025年12月間作成。本次針對實務上如何踐行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規定:「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中所稱的「記載犯罪事實」,精選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論述,加以釐清說明。 此外,本次專欄也精選出多則同樣具有參考意義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涉及的議題包括:「素行」和「品格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用有何不同?兩者又應如何區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警詢筆錄傳聞例外要件中,「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之「必要性」要件,實務上如何判斷?法院應如何依職權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是否以委請專家進行精神鑑定為必要?證人轉述聽聞自他人之陳述時,是否必定為傳聞證據?偵查人員若以不正方法取得證人之陳述,是否其後續的每一次訊問,都仍受到先前不正方法的影響,而不具任意性?在鑑定新制下,採取機關鑑定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時,事實審法院是否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在實務上如何具體適用?這些議題不僅是實務運作之重要主題,在學理上亦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以供讀者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