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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609 (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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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二位主張及舉證責任──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14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瑋佑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稱「舉證之責任」,向來多認為具有客觀及主觀之二重性質:前者(客觀舉證責任)係指法院在某應證明之事實之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仍得(不)適用其相關實體法規為裁判,使一造當事人承擔敗訴之不利益,乃證明風險之實現;後者(主觀舉證責任)則指一造當事人未就某應證明之事實舉證使法院確信其存在,致其相關實體法規未受適用者,應自行承擔敗訴之不利益,係屬當事人之行為責任。
起訖頁
27-38
關鍵詞
具體陳述責任
、
第二位主張責任
、
第二位舉證責任
、
事案解明義務
、
主張責任減輕
、
舉證責任減輕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609 (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9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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