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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性的清算機制下定型化契約之效力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
作者 杜怡靜
中文摘要
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客戶乙於民國101年間簽訂期貨受託契約,開立A交易帳戶。雙方簽署之受託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為甲公司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有下列約定:
系爭契約第8條:「交易人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期貨商之通知。」
系爭契約第10條:「當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期貨商得不通知交易人,即時以市價或適當價格逕代交易人沖銷其未結清之全部交易部位(下稱「強制平倉」),此權利不因期貨商有無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
某日,因全球股市因突發性股災導致開盤急瀉。當日上午8時45分開盤時,乙帳戶之風險指標在8時53分43秒是24%(觸發平倉),到了8時53分59秒(16秒後)可能已經穿價直接跌到強制平倉之情形。期貨商即自行對A帳戶進行部分部位之平倉,因當時市場波動劇烈,強制平倉結算後,乙帳戶之權益總值均流失至負數,甲公司依規定為A帳戶分別墊付了數千萬元的虧損。甲公司事後依據契約及民法委任關係,起訴請求乙清償其所墊付之虧損。乙則抗辯甲公司未進行適法之風險通知即逕行強制平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請求甲公司返還強制平倉前帳戶內原有之金額。
起訖頁 10-14
關鍵詞 期貨交易、金融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善良管理人注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10 (2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88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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