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政黨及附隨組織應被追討不當黨產,而且不僅包括政黨目前擁有實質控制權力之附隨組織,就算是政黨過去曾經擁有過實質控制權力的附隨組織也是追討不當黨產的對象。黨產條例將政黨與附隨組織作相同處理,而且把政黨現在與過去曾擁有實質控制權力的附隨組織也作相同處理,都要被追討不當黨產,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釋字第793號解釋對此作成合憲之認定,卻也有多位大法官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書,足見爭議之烈。本文緊緊扣合著平等原則的審查目錄,認為從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觀之,足以認定係屬本質上相同之事物,對之作相同對待,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