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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偷拍兒少性影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刑事大法庭受理之法律爭議,是行為人以偷拍方式(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裙(或褲)底之性影像,是否該當前揭構成要件?大法庭採否定說。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偷拍兒少性影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8 (202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賃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實際上更新審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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