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分別擬就事涉「無人機產業」的法制,就依法行政言之,這是一個良好的法治社會表徵。但如詳查朝野四法制草案,卻是有完全不同的感受。蓋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自蘇貞昌擔任院長以來,祇要編製特別預算,就先制定「特別條例」,其實「條例」通常傾向「特別法」,爾今制定「特別條例」,其用詞完全不符立法用語習慣,比較可行應如SARS期間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取用「暫行條例」或逕稱「條例」,始為立法用語,亦符合立法邏輯;如真要用「特別條例」,應改為「特別預算條例」,以彰顯事涉特別預算的預算法之特別法。就因為立法名稱事關立法品質,吾人如就在野二政黨另提出的規範無人機產業的「條例」,確是一著良善立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