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家族公司購買保時捷911 GT3 RS並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的案例,說明「以公司名義持有個人豪奢資產」的稅務風險。案例中,L公司雖登記增加汽車零售業,並將千萬豪車列為存貨,主張日後轉售,但稅局查得該車未曾出售、未再買賣其他車輛,且有多次ETC通行與實際里程紀錄,法院遂認定該車非供銷售或勞務使用,而屬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客車。本文進一步指出,非上市家族企業或一人公司缺乏公司治理監督,稅法制約其公私不分的規範效力有限;不過,公司僅作為個人收入或資產載具,亦可能因欠缺經濟實質而被稅局否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