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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9 (20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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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時效完成——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5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諾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如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而仍以契約承諾該債務時,固可認已喪失時效利益;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即有以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與債權人成立互為一致之新債務關係,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時效完成
、
承認
、
拋棄時效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欺行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9號
該期刊-下一篇
債之相對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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