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何種理由將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是刑法學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其基本理由有兩項:一是“支配”,二是“義務”。第一,“支配”的反面是負責。故意行為的結果歸責理念是意志支配,而意志支配之間具有排斥性,因此在“故意行為+故意行為”的場合,行為人與第三人的答責關係有可能形成排斥關係。第二,“違反義務”的後果是負責。過失行為的結果歸責理念是義務違反,而義務違反之間不具有排斥性。同理,在“過失行為+故意行為”的場合,行為人與第三人的答責關係並不必然是排斥關係。結果能否歸責於過失行為,有兩個判斷步驟。(1)在危險製造階段判斷行為的不法性。為此需要考察注意義務的確立與分配。信賴原則只是分配結論,而非分配依據。(2)在危險實現階段判斷結果歸責。為此需要考察注意義務的保護範圍和實效。一項義務若超出行為人的履行能力(結果預見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則失效。違反失效義務的行為缺乏不法性,因此排除結果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