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因為詐欺集團使用拘禁、凌虐的方式,在外國壓迫被害人為其從事詐欺行為的事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後,配合打詐為主軸的修法,刑法也新增第302條之1的規定。然而這樣的現象立法下,究竟對於本來就是犯罪行為的行為是否在法律適用上帶來改變?以及對於私行拘禁罪的適用是否帶來改變?都值得觀察。本文將先介紹觸發此一修法的事例(貳),並對修法過程加以介紹(參),再透過最高法院關於刑法第302條之1的最近實務事例加以概觀(肆),再以此為基礎進行初步的檢討與評論(伍)。透過這樣的簡要檢討,本文也指出此次的現象立法,不是在對於我國實務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固然對私行拘禁的行為的相當部分加重了打擊力道,但是卻難以期待能夠發揮對於詐欺罪精準打擊的功能,與立法的目的未能充分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