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欄精選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共11則,均為最高法院於2025年11月間作成。最高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之「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雖然向來要求上訴人必須區辨「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此二要件,但實務上仍常見有上訴主張混淆兩者的情況,本專欄因此再次精選判決加以說明。
此外,本次專欄另精選出多則同樣具有參考意義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涉及的重要議題包括:證人之審判外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是否屬於第159條之2所稱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要件範疇?被告於審判中所選任之辯護人,若先前曾在偵查期間擔任告訴代理人對被告提出指控,被告是否可以主張其於審判中未經實質有效辯護?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若有文字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所憑證據與犯罪事實之記載有顯著不符等情形者, 法院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若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不服時,應如何適法聲明異議?關於證據之證明力,所謂「信用性」與「狹義證明力」各何所指?兩者間又是何種關係? 當被告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法院於減輕其刑時,是否應一併諭知酌減對於第三人犯罪所得之沒收?被告上訴二審之理由,若包括對於第一審法官的批評和對於司法制度的不滿時,能否即認為其上訴不具備「具體理由」?投票行賄罪之證明,若涉及受賄者之證言時,不同受賄者之證言是否能夠互相補強而得為有罪證據?這些議題不僅是實務運作之重要主題,在學理上亦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以供讀者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