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22條將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或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明定為一獨立之法定義務,違反者,將由地方警察機關處以告誡,並依法自動聯結一定期間內暫停、限制帳戶功能,甚至是逕予關閉之不利法律效果,影響人民帳戶使用及金融服務權益甚鉅。此等「輕裁罰、重管制」之立法架構,凸顯出立法者旨在防杜業已被他人取得控制權之帳戶,淪為詐欺或洗錢犯罪金流斷點工具之管制目的,固值贊同。但正因如此,告誡處分性質上是否如立法說明所言為行政罰,不無商榷之餘地。且限制帳戶功能之5年期限,是否為運用風險基礎方法評估所得之合理洗錢防制結果,亦亟待檢討,以防過度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