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每年約3.2萬次地震,有感地震1,000次以上,幾近每天3次以上有感地震,其中六級以上地震平均每年3次;類此地震災害,導致居住安全已然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之必要性;因此危老建物之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更成為政府必須且必要持續推動之都市再生目標。是有,內政部在每3~4年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中,研擬持續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精進各項「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政策,祈能具體落實都市更新與加速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居住品質與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從1998年11月11日(地政節)制定實施至今已近28年,全臺核定都更總件數竟然不到1,500件,報核案件不到2,100件。嚴格論之,類此成果當然不臻理想,其在都更政策之制定與都更行政之執行,均值慎重檢討及加速改善。易言之,中央及地方各級都更主管機關理應責無旁貸,實事求是找出制度上不周延及行政或法制上值得再精進之對策;再查,都更條例在2019年1月30日修正全文88條施行至今;截至2025年(約七年間),據內政部國家土地管理署統計之「政府自行實施」都更案件僅47件(占9%)、「政府與民間委託」更新事業機構(開發商、多為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性質)之個案為456件(占86%)、自主都更實施卻僅26件(占5%);其中「自主都更」部分,尚包括:地震、海砂屋等「迅行劃定」部分,儼然成為都更重建效果最為不彰之一環;更難謂不能歸責於「自主都更」政策欠缺推廣與宣導不足所導致之無力感,當然成為極需政府與都更專業公會協力推動之重要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