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蝦皮購物平臺購買手機前,先向賣家及客服確認優惠可同時使用,並於11月11日完成下單及付款。然而,賣家事後以商品售罄及不知需自行負擔20%蝦幣回饋、導致虧損為由取消訂單。消費者認為既付款完成,交易應已成立,因此向消基會申訴。 本案爭議問題為: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實家是否仍可拒絕出貨;關鍵在網路平臺上的商品標示,究竟屬於「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同時牽涉到消費者下單的行為,在法律上要解釋成「要約」或「承諾」?根據蝦皮服務條款,賣家保有是否接受訂單的權利,實際出貨行為才視為接受訂單,故依《民法》相關規定,此情境通常屬於「要約之引誘」,而消費者下單則屬「要約」。因此,即使消費者完成付款,也不當然代表買賣契約已成立,仍需視賣家是否承諾接受訂單。 經消基會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本案顯示網路購物時,消費者應了解平臺條款內容及相關法律規範;業者則應清楚說明訂單確認機制及交易條件,以免引起誤會、衍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