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針對自然人死亡時點與公司股利發放之時間關係,透過法律解釋學與制度分析,深入探討該股利之課稅屬性界定與原則。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608號裁判意旨,本研究將除權基準日於死亡日之前或之後,作為核心分類依據,分析其對股利課稅屬性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當股利請求權在死亡日前已成立,該所得通常應視為遺產範圍內之遺產稅課徵範疇,遺產繼承人於領取時免繳所得稅;反之,若除權日遲於死亡日,則該股利應視為繼承人之所得,須依法申報並課徵綜合所得稅。為促進稅制之合理運作與執行效率,本研究進一步提出三層次實務建議,涵蓋納稅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主管機關,並倡議整合資訊系統、建立系統化輔導機制,以明確規範相關法律應用,提高稅務申報之合法性及正確性,達成稅制法制化及行政效能提升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