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致喪失繼承權」為核心,透過實務案例與個案分析,探討子女長期疏離父母是否構成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文章介紹主要案例:甲父與丁母於91年離婚後,子女乙、丙長達近22年對甲父完全斷絕往來,甲父病重住院亦置之不理,告別式上更拒絕依習俗盡孝,甲父生前已向親友明確表示不願由乙丙繼承財產。法院三審均認定乙丙構成重大精神虐待,且甲父之意思表示已然成立,判決乙丙喪失繼承權並塗銷繼承登記。文章最後從法理層面指出,台灣民法已從家族本位轉向個人主義,繼承權非身分之當然保證,親屬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須對等履行,孝道精神亦透過贈與撤銷權及扶養義務減免等制度,間接落實於現行法律體系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