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利」觀念的「汙名化」是在一種論域錯置的境況中發生的。具體來說,自先秦以來的「義利之辨」有著兩個展開的路向:一是向上提入到有關道德崇高性的「誠偽之辨」「理欲之辨」中,二是向下展開為有關道德現實性的「群己之辨」「公私之辨」。群己之間的「公私之辨」才是「利」觀念的有效論域,但是多數時候,「利」觀念卻被代入到了「誠偽」「理欲」的討論中而遭到了價值否定,因此「利」觀念的價值性、合理性必須在群己之間相對性的「公私之辨」中來予以駁正。在相對性的「公私之辨」中,利與公相聯系,其與義的關係可明確表達為「公利即義」,與利互為表裡的人欲需求也應當是在他者在場的情況下從「公欲」的追求中來體現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價值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