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為法秩序的基石、法規範的內涵及其體現。徵之行政法秩序,行政法律關係的輪廓與規範功能,始終不明,行政法學長期受到行政行為形式論的框限,為主因之一。晚近社會結構變遷、法規日趨繁瑣,行政法問題多元而複雜,行政行為形式論備受質疑之餘,也興起行政法律關係論的探索,冀以打破傳統以行政行為定性為重心的思維慣性,開拓行政法研究的新取徑與新視域。在此思潮脈絡之下,本文旨在探討法律關係作為一項法秩序基本元素的規範功能與思維方法,思索行政法的秩序理念與行政法制建構的應有取向,期能打開行政法研究的新視野,為促進行政法學的精緻化與再進化踏出個人研究的一小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