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亟需建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加強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當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實體規則與程序機制上仍存在與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適配不足的缺點。為有效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需求,在實體規範層面,應明確法定賠償的補償性定位,破解懲罰性賠償適用難題;以資料登記制度為基準,完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保護機制;細化公開資訊商業秘密保護的秘密性判斷規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清晰界定AIGC三類典型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在程序機制層面,需依託「目標規則」化解資訊網路傳播權案件的地域管轄衝突;改善AIGC著作權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透過完善審查邏輯與程序設計,提升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