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諸誠信原則的源起與流變,非出於「誠實信用」文義的抽象演繹,而是來自現實生活互動中因權利濫用所生應予節制的規範需求,或著之於法條,或懸為一般原則,法思維流轉於問題與規範之間,各法皆然。誠信原則既是先有問題(意識)、後有法規則暨法原則,則「發現問題」允為誠信原則於行政法發展的基本前提與重要步驟。秉此法思維與法學方法,筆者從行政法院裁判解析中接續「發現」行政容忍、行政懲戒權「行使期間」、權利失效等行政法上誠信原則問題因子,並由此拓衍出「時間經過與權利(權力)限制」的一般性問題意識與體系建構課題,見諸前二期,可供覆按。前期文末提及:「於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權利(權限)之行使與否,事涉公共利益,影響所及非僅止於特定相對人之利益,甚或關乎公共安全或危及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違法狀態的排除,是否因時間經過即不得行使,值得探討,另文分析。」緣此,本期即以行政處分廢止之除斥期間為客體,擇錄近期判決1則,探討分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