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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607 (20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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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救護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判決指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包含救護及在場義務,該罪構成要件所稱「逃逸」,依通常文義解釋,僅指行為人自交通事故現場離開而逸走,尚無擴及其他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但若僅要求行為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單純停留現場,不須為任何作為,任由交通事故之死傷情狀擴大,顯與立法本旨相違。因此,其犯罪內涵除了離開現場(作為)外,更應包括未履行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之作為義務(不作為)。可見本罪係為平衡大眾交通典型危險而擴大行為人之救護及在場義務,結合學理上所稱之作為犯及不作為犯之雙重性質。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救護義務
、
作為犯及不作為犯之雙重性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脫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9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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