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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7 (20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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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讓與之通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旨在使債務人知有債權移轉之事實,免誤向原債權人清償。所謂不生效力,係指債務人如未及受讓與之通知,致仍向原債權人為清償,或有其他免責事由,其清償或免責之利益對於新債權人(受讓人)亦生效力,要與業經讓與之債權何時變更其債之主體無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權讓與之通知
、
債之主體變更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位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委任契約——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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