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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裁判費——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0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原告(債權人)以2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連帶債務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該多數債務人敗訴,如該多數債務人提起上訴,並共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因該裁判費為不可分,必該訴訟全部因和解成立、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惟如多數債務人係分別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僅部分債務人與原告和解成立,而繫屬部分之其餘債務人已繳納足額裁判費時,二者即屬可分,縱其訴訟繫屬未全部消滅,該和解部分之債務人,仍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聲請退還其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裁判費撤回起訴撤回上訴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6 (20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3號
該期刊-下一篇 據實說明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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