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中對於相關買賣之諸多限制,乃是考量證券市場除提供企業透過發行有價證券籌資外,亦使投資人得以進行證券投資理財。然企業能否順利取得資金,關鍵在於市場價格高低,價格愈高愈有利於籌資;但相對而言,證券價格須由市場供需自然形成,才能被視為公平、公正之結果。若以人為方式干預供需,進而影響價格,例如拉抬、壓低或控制交易價格,即屬所謂「炒作股票」,亦即證券交易法上之市場操縱行為。基此,為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上之秩序,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特別規定禁止人為對市場之操縱行為,是有學者指出,證券交易法處罰操縱市場行為,旨在維護價格形成之真實性與資本市場分配功能,防止以虛偽交易扭曲供需、誤導投資人。此制度亦透過確保市場機制可信,間接提升投資人信賴,維繫市場流動性與健全發展。因之,主張操縱市場罪的主要保護法益應該是「資本市場價格形成之真實性」,次要保護法益則為「市場參與者對資本市場健全功能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