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酒駕肇事,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自2011年起至2022年止,歷經4次修法,均加重酒駕肇事刑責。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在2013年修法時,更將呼氣酒精濃度從0.25降至0.1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從0.05降至0.03毫克。2022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賦予主管機關得以公布酒駕肇事者之姓名。儘管如此頻繁修法,我國社會大眾對酒駕肇事規範仍感到不滿,仍有加重處罰修法之聲音存在。此一酒駕肇事行為在刑法及行政法領域加重處罰趨勢,連帶影響法院對於汽車保險中酒駕條款與肇事逃逸條款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