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年老,因無子女,由外甥女B照料生活起居。A為表示感激,遂向B表示,要在死後贈與全部財產給B,並被B當場允諾接受。律師C向A表示,因為立遺囑人尚可以隨時撤回遺囑,故以遺贈遺產方式為宜,故A委由律師C製作遺囑遺贈。 A女死後,B持遺囑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遺贈物,但該遺囑經法院1認定,因欠缺繼承法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自書的要式性規定而無效,因此遺產管理人拒絕交付遺贈物。惟B女轉而主張,即使該遺囑遺贈無效,但根據民法第112條,因A自始有意在死後無償給與財產給B,所以無效的遺囑遺贈,可以轉換成(有效)死因贈與契約,而請求遺產管理人仍必須交付贈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