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容許「限縮一部上訴」之規定,惟國內尚乏針對此制度範圍及效力之詳細介紹與指引,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及判決先例援引德國刑事訴訟實務為基底所持之「檢察官科刑一部上訴後仍得就部分想像競合犯行併案審理」之見解,以及各庭所持「禁止法院依當事人上訴書狀之文字解釋其上訴範圍真意」之看法,前者恐悖於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及造成突襲之嫌,後者則不符訴訟經濟之要求,已造成各級法院操作上的困擾及訴訟負擔。為此,臺灣高等法院乃於2024年底組團前往德國最高法院、科隆邦高等法院、美因河畔法蘭克福邦高等法院及其轄下地方法院等司法實務運作具代表性之地區,進行訪談交流,藉由詳細紮實的質性訪談所得寶貴答案,揭開了德國刑事訴訟實務關於限縮一部上訴制度之真實面貌,本文並提出解決上開困境之因應改善方案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