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乃一國人民所依存之重要基石,亦為國家組成要素之一,更是憲法上私有財產權之重要客體,於是,國家如何建構一套周延土地立法體系與制度,以資遵循,乃為重要且不可或缺者。然而於實務運行上現行土地法之規定內容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如多數規定已被其他法律排除適用等)。從而,本文乃嘗試從各種法解釋法(例如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等)觀點,探求土地立法與實證相關問題,希冀能據以健全土地法制。基此,本文先從「宏觀」視角簡論現行土地法規定內容之弊病(第二章),再就其第一編(總則)規定內容為分析、限於實務運作較有爭議之條文(第三章)。最後並以土地法第12條第2項為例,提出相關見解(例如擬定流失浮覆地「回復原狀」之認定基準等)、並供未來修法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