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為秉持公共目的之機構所實施的系統性活動,在鄉村地區藉由土地的中介性購買、出售、交換或租賃,以增加土地流動性,促進農地市場發展,且與自然復育、環境保護、氣候變遷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公共計畫相互配合,俾實現與農業和鄉村發展、土地永續利用等相關的公共政策目標。本文取材自FAO歐洲土地儲備良好的做法之研究報告,遴選法國、丹麥、德國、荷蘭和西班牙(加利西亞)等國家實施概況,歸納其可借鏡之處,並就此考察我國相關體制,檢討需待改進之處,初步建議為:1.於整體土地政策設計架構中,納入土地儲備的目標。2.強化土地銀行或農地銀行擔當土地儲備機構之功能,並使之法制化。3.重新設計農地、市地、農村社區之土地重劃機制,以利支援土地儲備功能。4.衡酌平均地權基金用途涵蓋土地儲備項目,以利公共政策推行土地取得之機動性。希冀強化我國土地儲備制可行性研究,以利今後城鄉建設及產業發展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