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評鑑因背負的「使命」過多而導致目標模糊不清,評鑑既要檢視業者的履約能力以作為篩選業者的依據,又要選出「優良業者」引領租屋服務業,導致評鑑結果不僅顯失公正性,更難以鼓勵業者提升服務品質,發展多元創新能力,無益於發展租屋服務業。在社會福利民營化下的公私合夥關係中,評鑑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關乎社會福利服務品質的供給與公私合夥關係的成效。 本文提出「履約型」及「獎勵型」兩個階段性評鑑,分別賦予「檢視業者履約情形」以及「鼓勵業者發展多元創新能力,精進服務品質」之兩大目標,旨在兼顧「篩選合格的業者」以及「選出業界優良標竿」之評鑑目的,一方面避免評鑑指標過於嚴苛,導致合格之服務供給者數量不足;另一方面考量業者的差異性及特殊性,鼓勵業者發展多元創新能力,保障更多有租屋需求的絕對弱勢者。此外,針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租屋歧視問題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未來評鑑制度修正,以及落實弱勢居住權益保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