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7號判決就私立中山醫院所有土地,因登記更正面積減少,致生資產評估價值減損,向大安地政事務所請求因此所減損資產評估價值,並獲勝訴判決。本案外界多援引作為登記損害賠償為無過失責任之依據。 惟本案實質碰觸到幾個涉及測量、登記與登記效力的待釐清之處:(一)本案系爭標的土地之界點、界線並無爭執,所涉限於依照新測界址轉算面積值在更正登記後,與原登記面積值相較減少,則面積值是否屬於登記公信力所保障範圍?(二)若土地登記面積值不屬登記公信力保障範圍,則其引發標的物價值減損,究竟受信賴保護還是登記損害賠償之保障?抑或是於此登記損害賠償與信賴利益補償實質並無二致?(三)系爭土地面積值經更正後減低為正確值,則其所代表資產評價價值之降低,是否符合標的物損害之概念?抑或是純粹經濟上之影響?而究竟如此評價價值之減損是否得以做為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標的? 本文由上述疑問出發,就各問題點牽涉面向先為基本釐清,並將問題核心所應考量事項予以點出,俾供學界與實務界後續討論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