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續論上述觀點及接續問題。茲先將法院主要見解,抄錄如下:參諸技師法96年增訂逾期免議規定之立法理由明載:「技師懲戒目前雖無『時效』規定,然依『權利失效法理』,對於已逾相當時間之事由,似應令懲戒權消滅,以符合法安定性之要求及督促相關機關落實職責,並保障技師之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