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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從平臺取得分潤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
中文摘要
隨著網路普及與數位科技產品推陳出新,資訊傳播管道逐漸從傳統媒體(如報章雜誌)轉為自媒體,越來越多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透過平臺播放廣告或對觀眾提供付費服務(例如無廣告訂閱方案、會員機制、打賞機制等,下稱付費電子勞務),進而取得相關分潤收入,為了使此類新興交易型態之收入能有一致課稅指引,財政部分別在114年9月10日及同年12月23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範),以供依循。本文僅就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範加以說明。
起訖頁 27-3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60430 (49: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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