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品質學會於民國53年9月創設「品質團體獎」,以品質獎的架構模式,引導國內民營與公營企業,運用先進的品質管理實務模式,提升企業組織的產品與服務品質。97年起,學會將「品質團體獎」更名為「卓越經營品質獎」,採用「卓越經營績效模式」為評審基準。依申獎者經營品質績效表現之卓越程度,區分為三級,頒授一星獎、二星獎、三星獎。其後為激勵企業組織能不斷改善與創新,追求永續經營,106年度起凡獲得三星獎滿三年(或曾獲得國家品質獎全面卓越類)之企業,長期推行「卓越經營績效模式」卓有成效足為標竿的組織,經審查後授予「標竿獎」最高殊榮。 |